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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2008年2月,中央组织部印发了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[2008]3号),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对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进行了全文转发,要求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实际,认真做好学习传达和贯彻执行工作。
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的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,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一、党费收缴
1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。
2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3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4、学生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5、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研究,报校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6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7、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8、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不限。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,全部上缴中央,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9、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10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11、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二、党费使用
1、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2、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(1)培训党员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3、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三、党费管理
1、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。
2、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委组织部每年向校党委和省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同时向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通报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
3、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4、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,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。
四、其他事项
1、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规定向各支部和党员个人传达。
2、各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要安排专人核对本单位党员工资收入(税后),按比例计算应交纳党费数额,并做好收缴工作。
3、鉴于我校党员人数多、支部多、类型多,以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为单位,可每季度交纳党费一次,并及时交党委组织部。
特此通知。
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